11月战略性新兴产业采购经理人指数(EPMI)走势平稳,7大细分行业位于扩张区间的个数为5个,比前两个月少1个行业,但整体好于三季度平均水平。供需两端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季节性回落,当前产需比、用户库存处于偏高位,供给大于需求的特征一定程度上存在;出口订货指标回落幅度小于整体需求;购进价格环比连续两个月放缓,销售价格环比由升转降,带动利润指标环比下行;贷款难度环比下降2.9个点,结束了之前连续3个月的上行趋势,表明新兴产业融资环境边际好转。
11月份上半月六大发电集团耗煤量环比回落1.6个百分点,全国247家高炉开工率均值和新能源车零售环比均环比上月降低2.0个百分点,从六大发电集团耗煤、高炉开工率、汽车零售、地产销售、全国水泥发运率等数据呈现环比小幅回落的特征看,这与EPMI的表现一致,其中季节性因素可能是主要贡献。剔除季节性后,新兴产业景气EPMI甚至略有上升;但表征传统制造业下游需求的地产销售、石油沥青等高频数据同比降幅略有扩大,可能对传统制造业景气形成拖累。
内需不足仍是主要问题,逻辑上会对投资形成一定约束。石油沥青等领域数据显示增发国债对基建项目开工的影响尚待进一步传递;地产销售低位徘徊的状况也有待于改变,针对内需需求端仍待提升问题,对此中央已出台多重政策干预,但对提振经济仍有一定时滞。近期狭义流动性在短期内仍存在扰动,比如部分增发国债年内落地、存量逆回购规模偏高等。但从整体框架看,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复苏至明年二季度,结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当前工作也明确强调“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定位,央行仍会大概率维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以保持银行扩表的动能,中枢显著抬升的风险偏低。
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必要的前期尽调和商务谈判,锁定拟收购的不良资产包后,在进入到最后的收购环节时,有哪些需要关注的法律要点呢?
▍1、资料审查
收购时所需要审查的资料,是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资产所有权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一般贷款类资产,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证明担保或抵押权利存在的其它法律文书等;以物抵贷类资产,如抵贷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以物抵贷资产清单等;涉诉贷款及相应法律文件,如起诉状、上诉状、撤诉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以及破产还贷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书、执行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书。
▍2、债务人资信调查及现场检查
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主要应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即: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组织形态、股本结构、分支机构情况等;债务人的历史经营情况、对债务的态度、是否有逃废债的倾向等;现实经营状况、主要经营业务、产品的市场情况、债务人的总体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以及债权情况等。
现场核查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员及法律顾问人员,要结合已有资料所示情况,对企业的住所、人员、资产实物状态、抵押或质押资产的存在状态及管理现状等进行实物和资料对照核查。此外还有涉诉类资产的核查,主要内容是与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具体办案人员联系,具体了解案件审理、执行的实际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3、资料分析及综合评估
所谓资料分析和综合评估就是要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对拟接收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分类,进而制订出接收方案和初步的处置意见。
分析和评估的主要思路为:
债务人如为暂时性经营困难,有一定的市场,有一定的发展潜力,符合债转股条件的纳入债转股企业管理;需要进一步信贷支持的,帮助企业改进管理,申请债务融资帮助。
债权资产为有效抵押或担保的,确定行权计划,包括自营、拍卖或出售等。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经营将持续恶化,难以起死回生的,要落实其财产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对于有担保或抵押债权的,要确切弄清其时效期限,及时通过催收或诉讼确权,以便中止或延长行权时效。债权接收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债权资产的保全和相应的权利时效。
▍4、担保性条款和担保合同的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担保的有效设定均有详细的、明确的规定,在诸多涉及担保是否有效的条件中,常常因为当事人在设立担保时没有认真考虑担保单位的资质能力,担保条款的设定不规范、不明确,担保设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造成担保无效或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担保法》第七十二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股权协议》
债权人出让人与债权受让人及债务人、担保或抵押人之间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是债权转移至资产管理公司的必经法律程序。但在实践中,债务人或担保人并不一定会主动地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合意即令债权转让具备特定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和受让人对债务人负有通知的义务。担保人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对债权转让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如需变更抵押权或延长抵押效力,则“债权转让协议”中应有新的条款加以约定并根据需要办理登记或延展。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本次不良资产收购中的法律要点全部内容。
本文来源:【中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