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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户转让:不良资产再无“批量”概念,处置按下快进键

更新日期:2020年7月9日 大字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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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财联社报道称,近期监管部门向相关机构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稿》明确将进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这则消息在不良资产行业与银行业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个贷不良的批量转让,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大有久旱逢甘霖的劲头。


实际上,“单户”对公不良贷款的转让试点的提出更应该引起从业者的注意。这意味着不良资产行业纲领性文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的“批量”概念的结束。不良资产市场或将发生巨大变化。


01

《批转办法》演进是对市场需求的适应


2012年的财金6号文《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批转办法》)。总则中提到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批转办法》是不良资产市场有章可循的基础,让银行的不良贷款源源不断的供应给处置市场。


《批转办法》从出台到现在也不过8年时间,但其从一开始就面临市场不同角度的解读与“创新”模式规避,银行等金融机构处置保全的朋友也一致觉得批转办法是特定市场环境下的监管方法,已经不适应这几年起起落落的转让市场需求,特别是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不同规模的大小银行以及其不良贷款率、监管指标、出表压力、资产处置能力的巨大差异。


《批转办法》一直在演进来满足市场需求。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降低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户数由10户以上降低为3户及以上。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6大国有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对公不良贷款可以单户转让。


02
为后疫情时段的不良贷款处置厉兵秣马

对于银行而言,单户转让降低了转让门槛,无疑可以让其不良贷款快速出表。同时也为后疫情时段的不良贷款上升提前做准备。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打乱了原有的经济增长也对大量中小微企业造成巨大冲击。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不仅如此,今年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

据银保监数据显示,将有7万亿中小微贷款展期。在展期和提高普惠金融的双重要求下,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压力和金融体系风险无疑会加大。而疫情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影响已经有所显现。银保监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商业银行业不良贷款率2.04%,较年初上升0.06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2609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不良贷款风险暴露还存在一定滞后性。业内预计,到2021年——2022年,银行的不良贷款风险会完全暴露。

6月4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时的发言即被市场解读为上述政策“放风”:“疏通不良资产核销、批量转让及抵债资产处置等政策堵点,指导银行采用多种方式加大不良处置。”

单户转让的试点,或将是为不良贷款处置厉兵秣马。


03
“单户转让”对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统一对“批量”转让政策的认知

批量转让办法,约束的就是金融企业的转让行为。作为原四大资产总部不良资产从业者,笔者曾与五大行、各大股份制银行、部分城商行的总行资产保全的朋友交流过《批转办法》中“批量”的理解与不良转让实际情况。


单户可不可以转是个问题?《批转办法》中没有说“可以”大银行普遍比较审慎,严格按照批量《批转办法》打包转让,凑齐10户(3户)打包转让。大部分股份制银行对合规看得很重,单户也能遵循《批转办法》的要求操作。当然也看少数股份行认为“单户”不必遵循《批转办法》,只要公开招标就行。


如果单户转让试点得到推广,意味着《批转办法》中“批量”概念的结束,金融机构也就不再需要所谓“创新”打擦边球了。
 
有利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不良出表


对大部分银行来说,凑3户或按照《批转办法》操作都不是什么问题,“单户”还是给了银行很大的灵活性,特别是有些单体大项目的处置。


研究监管部门的政策新规,一定要看清楚定义范围,《批转办法》中的金融企业,除商业银行之外,还包括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国有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在面对批转办法时,降到“3户”打包已经几乎没有什么难度,但对信托等金融机构可能不良资产项目就那么几个,每一个的项目规模、区域特点并不适合打包(打包可能找不到客户),“单户”的试点将可能使得未来这些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得到释放,把自身能力之外的项目转让到市场处置机构。


另外,单户的转让,可能让银行进一步组小包或单户的方式对外转让资产,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实力较小的机构参与,也有利于瞄上了“某个资产”的特定投资者通过AMC等渠道合规的参与到不良资产一级市场。
 
源头上激活市场 买方市场竞争加剧


从不良资产行业产业链条来看,上游的出让方包括银行、非银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下游承接方为四大与地方AMC、银行AIC、非持牌机构等,其中只有四大AMC和地方AMC有资格从银行获得批量转让的不良资产包。


如果试点银行进行单户转让,银行对外转让资产包数量或将增多(打小包、单户)、单个资产包金额或下降。也就是说投资门槛降低,这将从很大程度上刺激市场机构买包的积极性(通过AMC)。在不良资产处置链条上还有包括律所、会所、拍卖公司、评估评级公司等服务商,资产包体量减小,有利于他们参与到不良资产一级市场中来。


更多的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一级市场,对银行来说可以提高不良资产的转让价值,但对投资者来说可能要面对更为激烈的竞争。
 
弊端:金融机构从业者道德风险提高,债务人逃废债机会更多


我们通过观察市场以及业内人士处了解到,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其关联企业实际是当前不良资产中重要的投资群体,他们通过交易的方式合规合法的将“债权”买回来可以大幅降低偿债规模,甚至有的“债务人”、“担保人”已成为了不良资产投资的专业选手


我们一直在说《批转办法》可能很多不方便、不适应市场的规定,但我们不能否认《批转办法》以及《金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从业者、特别银行等上游机构的从业者的一道保护。过去银行通过“批量”组包的方式转让资产,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银行内部人员与债务人合谋通过不良资产交易逃废债。


但如果单户转让推广,聪明的“债务人”、“担保人”早晚会发现这里边的商机,极有可能与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达成默契,通过成立壳公司等手段再经过资产管理公司合规的收购涉及自己的不良债权来降低责任,甚至会与客户经理合谋推动正常资产变成不良资产再通过交易进行逃废债


04
结语 规则完善更利于行业健康 良性发展

中国经济这40年的高速发展,经济规模总量已达百万亿,不良资产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副产品也是正常的经济现象。我国当前信贷规模更是有数百万亿之多,且保持着每年较高速的增长,相应的每年也有数万亿的不良贷款生成与处置。中国不良资产行业20年的发展,从政策性阶段到全面商业化阶段,为化解经济风险起到了重要的社会作用。前不久结束的两会中,不良资产的处置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此次单户对公不良资产转让试点的提出,是对《批转办法》未明确的单户转让规则的完善,也是《批转办法》适应处置需求的市场化演进。不良资产转让规则的完善将有利于行业整体良性发展,健康发展。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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