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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观察】历史性文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种类、收购类型扩围

更新日期:2024年11月18日 大字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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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规范性文件重新定义不良资产

来源 | 不良资产头条整理
编辑 | 张媛


11月15日,金监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是一部针对业务的具体细节进行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在复杂的经济环境和风险资产类型丰富的当下,现行的业务规范性文件已经跟不上市场变化,且并不细致。《办法》不仅拓宽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还对多个环节做出禁止性要求。





我们整理《办法》要点如下:

1、不良资产收购类型扩围

《办法》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传统银行不良资产外,还可收购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持有的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产品、基金专户资管产品等持有的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对公债权类资产或对应份额。除上述资产外,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所有的,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权的逾期对公债权类资产,以及处置上述债权形成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

这意味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及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明确界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包括地方金融组织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专门列出一章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的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例如:咨询顾问、受托处置不良资产、托管高风险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担任公司信用类债券受托管理人。

也就是说金监总局鼓励并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充分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展开高附加值、轻资产类型业务。

2、收购不良资产首付款不得低于30%,必须两年付清

《办法》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成交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分期付款的首次收款比例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付款总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3、不鼓励长期持有股权、债权、实物类资产

在不良资产管理上,《办法》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避免长期持有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资产价值状态的变化和风险隐患,制定合理的处置计划,尽快推动处置变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评估论证处置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及时调整和完善处置计划。

4、不得以追加投资名义充当“影子银行”

《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对已持有的资产进行追加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追加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追加投资规模,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合适的追加投资方式,制定明确的投资后处置计划,在完成投资后及时按计划推动处置。不得以追加投资的名义变相单纯提供融资。    

5、尽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办法规定》不良资产的出让方原则上应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的尽职调查时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对拟收购标的资产进行审慎合理定价,不得先定价后估值。    

6、明确不得向债务人关联方转让不良资产

《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或机构转让资产,并有义务在处置公告中提示:包括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此外,除向政府部门、债务企业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转让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包括债务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等。

7、董事会对不良资产业务风险承担最终责任

《办法》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有效的审批决策机制,严格落实“评处分离”“审处分离”等要求,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对不良资产业务风险承担最终责任,应直接或授权专业委员会定期对不良资产业务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所从事的不良资产业务风险,建立健全不良资产业务经营及其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有效识别、监测和预警不良资产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风险,并制定具体风险控制措施。    
……


《办法》共设8章70条,每一章、每一条都至关重要,未来一段时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透彻研究文件,对现有业务进行转型、规范。

本文来源法语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