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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观察】不良资产债权需通过时效、押品以及日常监测管理,确保权利的实现;近期多家银行下调部分存款利率,缓解息差压力

更新日期:2023年7月17日 大字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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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前期降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利率水平后,日前多家大行下调部分存款利率,其中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调降5个基点,部分定期存款利率下调10个基点,定期存款降低幅度大于活期存款。此次是自2022年4月以来的第4轮存款利率下调,一方面缓解银行息差压力,减轻资本约束,降低了银行负债端成本,为资产端增加贷款供给让利实体企业开拓空间,刺激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给予定期存款更大幅度的下调,还有助于降低银行可能出现“以价换量”增加信贷投放的考核压力。

存款利率的下调很大程度上拖累了居民的资产收益率水平,一定程度上会阶段性推动居民提前还贷,影响地产和信贷的稳定性,后续应该进一步降低房贷、消费贷等利率水平,以稳定居民部门预期。扣除去年同期基数抬高影响后,5月出口对各目标市场均有不同程度回落,5月出口仍出现边际放缓趋势。从出口走势基本同步于PPI指数的经验规律看,价格可能于2季度末见底,因而反映当前出口仍在下行周期还未见底。进口同比增速降幅略有收窄,集成电路、汽车、钢材等呈现双位数负增长,大豆、成品油、原油等则增速相对较高,显示内需较上月并未出现进一步走弱态势。虽然1季度经济增速高于市场预期,但4月以来服务业高增长修复阶段结束,地产销售等指标再度弱化,都显示了当前经济呈现总需求不足的态势,而5月出口边际放缓则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总需求不足的特征。

恢复和扩大需求是当前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关键所在,近期降低存款利率、新一批专项债额度下达、推动新能源车下乡带动耐用消费对经济有一定支撑作用,但依旧需要更大力度的稳增长、扩内需政策推动,需要基建、消费、产业升级共振推进经济提升。


不良资产债权资产管理,对金融不良债权资产,需要开展日常走访、风险检测、债务追偿、抵(质)押物检查等管理工作,确保债权权利的实现。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时效管理、押品管理、日常监测管理等。

时效管理的重点是债权及相关担保措施的诉讼时效管理。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消灭实体权利和程序上的起诉权。《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管理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一是确定诉讼时效计算起点。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对于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自债务清偿期届满时起算,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权到期日可作为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点;对于附转股、回购等条件的债权,条件成立之日可作为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点;对于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的债权,应当以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后或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之日为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点。

二是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作为不良债权资产的权利人,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对抵押财产申请优先受偿,以及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行为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向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公告(只适用于资产公司)等方式催收,以及和债务人及相关方达成还款和解等,可认为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承认身承担的债务,请求延期给付并承诺提供担保、支付利息、偿付部分债车等,可认为诉讼时效中断。需要注意的是,承认主债务对保证债务并不重新确认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的效力。

三是保证债权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责任,应当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做好时效中断工作。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债权人应当在债权到期后六个月内主张权利。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一般保证中,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但中断诉讼时效方式仅限于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两种;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必须向保证人单独催收债权。

期间管理指在各种法定的期间届满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缴费期限、举证期限、上诉期限、再审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限、破产债权的期间等。

押品管理,抵(质)押物是债务人或其相关方拥有的、用于向债权人提供抵(质)押权利的资产。作为债权重要的补充还款来源,抵(质)押物的价值与变现能力将直接影响债权资产的处置回收。金融不良资产的押品管理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押品权利的变更。金融类不良债权资产主要以金融机构作为直接或间接管理人,一般债权都会有相关的抵(质)押措施,资产公司在收购不良债权时,可直接承继原有债权上的抵(质)押权利,或者采取重组等方式施资产处置时,会要求债务人追加抵(质)押物。资产公司在接收债权时,需要根据抵(质)押物的不同类型与具体形态,在各地方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等权利登记部门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的变更登记。

二是押品监测。要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风险预警等方式,全面掌握抵(质)押物的现状及价值变化。现场检查重点关注抵(质)押物是否发生物理状态重大变化、是否存在他方权利、是否已毁损或灭失、是否被占用或被第三方侵占等;非现场监测主要通过电话、网络、媒体等工具,查询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单位公布的相关信息,了解抵(质)押物权利的动态;对抵(质)押物权利的重大变化,要及时采取行政或法律的手段,如查封抵(质)押资产,确保债权人权益。

三是押品价值动态评测。应关注市场动态,定期评估抵(质)押物市场价值,必要时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当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贬损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如要求债务人重新落实抵(质)押物,或用其他资产重新设定抵(质)押物。

日常监测管理主要是通过走访和非现场调查,对债务人与担保方实施动态监测,重点是判断其履约能力。

一是基本情况监测。包括各类证照、资质是否真实、有效,企业章程、治理结构、管理层、注册资金缴纳情况,企业股权结构变化情况、产权变更情况,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与国籍、家庭构成、身体状况等。

二是经营状况监测。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如是否处于停产停工状态、主要生产单元是否正常运转、企业产品市场销售状况、企业产能利用情况;企业的主要资产状况,如资产的物理状态、区域分布及价值构成;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状况、盈亏状况、现金流状况,以及企业运营及偿债能力财务指标等。

三是资信状况监测。包括债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评级情况、银行授信情况,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未披露隐性负债情况,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存在未结案件,是否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况。

破产债权管理,如债务企业或担保人进人破产程序,要进行特别的处理,包括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重整、参与破产分配、及时追索担保人等工作。